第一篇: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1、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加重 书面合同须1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2、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 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细节问题同样要规范 “职业危害”须事先明确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等条款。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
【解释】
增加工作地点条款,这是因为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社会保险条款,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用人单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4、应对多种主体、形式 新法适用范围扩大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5、防止试用期成“白用期” 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释】
《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保障劳动者择业自由合同完善违约金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规定了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释】
竞业限制的人员只是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除培训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7、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 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x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释】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换句话说,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第二篇:全员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有限公司全员劳动
合同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合理配臵劳动力资源,充分发挥公司全体职工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确保劳动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根据《劳动法》、福建省闽政(1994)16号 ……此处隐藏9095个字……/p>
2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集体合同和各项与劳动合同制度相关的规章制度,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衔接工作。
第五篇: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用工、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钢结构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劳务协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厂派人员、公司直招人员、公司返聘人员、劳务人员。厂派人员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直招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返聘人员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二节内容
第三条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全体人员均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部门为综合管理部。
第五条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协助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集团公司派遣到公司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2、经公司总经理授权,负责公司直招人员(返聘人员)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的管理,包括对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
3、负责监督、检查劳务公司对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情况;
4、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本公司直招人员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员工履行劳动合
同情况。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1、公司在聘用员工时,应要求被聘用者出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凭证,经证实确与其他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后,方可订立劳动合同。(此条也适用于劳务公司派遣员工)
2、员工进入公司报到之日接受岗前培训,明确岗位工作内容后,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员工来公司报到之日接受岗前培训,明确岗位工作内容后,三日内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直接招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在入职一周内提交身份证、前一工作单位退工单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最高学历证明、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不同岗位要求体检的项目不同)、近期证件照一寸、二寸各8张,否则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公司将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由于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机构调整等原因,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第八条 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的续签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综合管理部及员工有义务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对方表示续签意向,续签期限原则上与现在职务执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个人能力达不到工作要求、学历资质虚假、对待工作态度不端正、自由散漫、身体状况不适合本工
作岗位、不提交个人身份证、个人离职证明、无正当理由不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等(此条规定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对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见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见习期满前,公司对员工进行见习期间考核,按照公司的考评办法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通过的,在见习期满前通知员工本人;
3、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有以下行为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的员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将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9.3.1、对公司来客粗暴无礼,使公司名誉受损;
9.3.2、在醉酒或服用麻醉品状态下工作;
9.3.3、恐吓、威胁、滋扰同事或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往来人员;
9.3.4、因家庭纠纷或其他纠纷,影响正常工作,经教育不改正;
9.3.5、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或早退,一个月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累计迟到或早退时间达3小时以上的;
9.3.6、公司员工超过1小时及以上不能按时出勤的,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1个月累计旷工5次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次及以上的;
9.3.7、消极怠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9.3.8、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伤害他人身体,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9.3.9、工作不负责,经常产生废品、损害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的,玩忽职守的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质量管理规定,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达5000元及以上的;
9.3.10、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公司财产,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达3000元及以上的;
9.3.11、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偷卖公司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达2014元及以上的,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9.3.12、员工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兼职工作,包括为其从事相关行业的直系亲属或配偶所工作或投资的企业提供任何商业信息、咨询、中介等。
第十条员工违约的责任
10.1、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进行赔偿。具体赔偿办法参照《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钢结构分公司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在经济赔偿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
10.2、由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与其约定服务期,在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须偿付公司为其缴纳的培训费。10.3、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两年内,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本细则是对《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解释与补充说明,若 与国家和扬州市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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