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其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龙镇龙泉村楠木组“瓦厂”(小地名,具体地点见附件)的土地按单价人民币 230 .00元/平方米永久转让给乙方,该土地转让后,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及其用途。
第二条:归属问题
该土地转让成立后,甲方将所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益移交给乙方,具体包括(不限于此):
1、永久使用权;
2、在该土地范围内附着的建筑物、土壤、岩石、水资源及一切花草树木等;
3、国家或集体征用该土地后的赔偿款及其它权益;
4、继承、再次转让及其它处置行为的权利;
5、土地转让后的其它合法权益。
第三条:转让费及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经现场实际测量一致确认该土地共计 平方米,按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价格人民币230.00元/平方米计算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乙方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先付人民币 元整作为定金,剩余款项在x年x月x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双方权益、义务
1、甲方收取完转让费后,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应确保该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为其所有,且与本合同外的第三方无任何纠纷。如甲方遭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为该土地承包人或实际控制人并索要该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如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就该土地与第三方存在纠纷,无论何种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妥善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承担任何费用,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全额承担。
2、本土地转让成立后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均为乙方所有,甲方及其甲方其他家庭成员均不再享有该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继承权及其它权益。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并无偿提供办理有关手续所需的所有材料。
4、甲方有义务在本村内协助乙方完善本土地使用时的配套设施,如水、电供应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条款,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需在5日内赔偿对方人民币二十万元整作为经济补偿,且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违约方全额承担。
第六条、该土地经甲、乙双方共同到场并经甲方现场指认拍照,双方在该现场图片上签字确认后图片作为本合同的重要附件,附件视为本合同内容,与合同正文同具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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