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险预报的制作和发布
(1) 进入森林防火期前,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鄂伦春旗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天气和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形成季节性的《天气和森林火险形势预测报告》。
(2)高火险天气,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预警部门和鄂伦春旗气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前期天气、干旱、物候、火源、火灾历史资料等情况,天气和气候预测信息,制作《未来一月(周)森林火险等级预报》。
(3)特殊的法定节假日、重点时段,森林防火指挥部和鄂伦春旗气象部门应当依据前期天气、干旱、物候、火源、火灾历史资料和天气预报等信息,森林防火指挥部与鄂伦春旗气象局会商,制作《节假日(重点时段)森林火险等级预报》。
(4)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广泛收集当地的森林可燃物、野外火源、物候信息,并协调气象部门、防汛抗旱部门了解干旱、气候和天气预报信息,做好日常的森林火险监测和火险等级预报。
(5)发生重要森林火灾,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依据气象部门的信息制作《重要火灾火场气象和森林火险预报》。
(6)各类森林火险预测预报信息应当及时以文件、短(彩)信等方式通知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及成员,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和手机短信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彩旗等形式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警信息。
(7)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加强对《森林火险预警监测系统》的管理,要有专人定期检查森林火险监测站和火险因子采集站硬件设备,维护预警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保证数据的正常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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